11月4日,山西大同第四中学发布情况通报。
内容为:
近日,我校一同学停车购买小吃时被拔走车钥匙一事在互联网引发社会公众关切;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情况为2025年11月1日12时(中午放学时段),我校一同学在购买小吃(淀粉肠)时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南校门学生出行通道上,当时正值放学高峰,为避免影响其他同学出行并造成拥堵,当值副校长对其进行劝离未果,随即拔下该同学车钥匙,引发双方争执。
经调查,事情发生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当行为,经批评教育均认识到错误,达成相互谅解,并当时归还该同学车钥匙。
下一步,我校将加强管理,提升水平,强化师生思想认识,自觉维护良好的环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感谢社会公众对大同四中的关切。
事情始末确实如其通报所述,只是相关视频内容体现出的情绪还是难免令公众产生争议。
购买淀粉肠的女生哭喊着“还给我。”
当值副校长背着手趾高气昂的一句“你看我给不给你”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并且该女生车钥匙还附带着家门钥匙;同样令人不理解的是既然担心该电动车停在出行通道上会对其他同学的出行造成影响,拔掉车钥匙难道不会让拥堵程度加剧吗?怕是只会堵得更严实。当然如果学生真的把车辆停在出行通道并造成拥堵,其行为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只是相关视频中也确实看不到多少人。
所以社会观众关心的焦点似乎更多在于该副校长的做法和态度,以及其是否有权对学生在校外的交通工具进行拔钥匙的行为。
学校内部道路一般是不属于公路的,除非向社会开放通行;如果该学生的行为是在校内,那么别说是副校长,即便是保安人员也可以依照校园交通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罚。反之,在校外道路上的话,不论是保安人员还是副校长均无权对其交通行为进行干涉;即便该学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由交通机构进行警告或处罚,该副校长的行为越权了。
校门口的道路一般是不属于学校来管理的。
能在该区域摆设摊点的情况下,路段显然属于交通机构或者城市城管机构负责;这一点是重要的参考,所以在这一案例中最大的争议是道路管理归属,只要确定校门口的道路属于公路且不属于校方管理,其副校长的行为则不仅是不妥或者不当了。
观点:
现在的学生有更强烈的个性表达欲望,性格也更加的丰富多样;客观上确实较难管理;但这就更考验学校的教学与管理水平。不要有那么大的“官威”才好,出了校门什么都不是,当然这一观点可能会显得较为主观。但是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虽然是教育和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加之保护和被保护的多重关系;然而在宪法层面上,教师和学生是享有平等权利的,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在这一案例中,如果该女学生有明显过错且在校品行值得商榷还则罢了,如并无频繁违规行为的情况且品行合格或优良的话,作为学生家长会如何去想呢?
本文从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所得结论仅供参考。
文末再讲一个笔者主观的感受,如果这个女学生是我的懂事的女儿,这个副校长得负法律责任;教育要有温度,学生家长都懂得的道理,干到副校长的职务为何什么都不懂呢?保护学生的语言不要恶毒,态度不要凌厉,方法不要越界。
